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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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
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ꆼ明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ꆼ昌、 張文彬 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訴裁判費5,7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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