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 告 蘇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5
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103年度沙補字第
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