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9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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