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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