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0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0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0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0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級審法院,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行政訴訟法並無對之得再提起抗告之規定,此觀該法第269條、第283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裁字第30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誤提起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合先敘明。次按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者,始為相當,倘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再審事由者,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由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本件相對人未附聲請人之母允受之承諾書,欠缺法律規定之文件,聲請人無須供述理由,原裁判即有適用法規錯誤及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法云云。核其理由,無非係就原裁定之實體爭議事項為指摘,而對原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其原審判決有如何之違背法令,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林樹埔法官黃合文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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