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木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木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予以補充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YEHWILAI(即葉 玉珍 )涉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嫌部分,嗣被告 葉玉珍 到案後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一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欄第一行至第二頁犯罪事實欄第二│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行:「 業木生 於民國00年初…藉以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請辦理外僑居留證」,另就上開犯罪│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事實補充:「 足生 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連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實欄第三至八行所示:「葉木生與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玉珍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書之犯意聯絡…以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證延期」中,日期為92年1月14日、││││92年5月8日之部分;另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欄第三至八行所示:「葉木生與葉│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玉珍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書之犯意聯絡…以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證延期」中,日期為93年5月10日之││││部分;另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欄第三至八行所示:「葉木生與葉│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玉珍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書之犯意聯絡…以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證延期」中,日期為94年4月29日之││││部分;另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欄第三至八行所示:「葉木生與葉│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玉珍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書之犯意聯絡…以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證延期」中,日期為95年5月22日之││││部分;另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6│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犯罪事│葉木生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實欄第三至八行所示:「葉木生與葉│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玉珍另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書之犯意聯絡…以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元折算壹日。│││證延期」中,日期為96年2月9日之部││││分;另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外僑居留管理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