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2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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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二三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二號),本院刑事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五六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手錶捌拾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專用權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之內,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以每只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多次在臺北市○○區○○街○○○號前,向自稱「曾先生」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販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手錶多次,並連續在臺北市○○區○○街○○○號前,以每只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營利,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夜間七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三十五支;又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於同月二十四日在臺北市○○區○○街○○○號前,以平均每只七百元之價格,向前開自稱「曾先生」之男子販入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手錶多只,而連續於同一地點,以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營利,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夜間十一時五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五十只。
二、右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劉廷耀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仿冒之手錶八十五只扣案,及鑑定證明書二件、商標註冊證、商標查詢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
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標名稱、網域
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
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附表一:
┌─────┬─────┬───────┬─────┬─────┬───┐│商標圖樣│專用權人│專用商品│專用期間│註冊證號│件數│├─────┼─────┼───────┼─────┼─────┼───┤││荷商佳得│鐘及其他應屬本│九十二年二│六二四六五│十一支│││(卡地亞)│類之一切商品│月一日至一│││││國際公司││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瑞士商亞米│錶及其組件│八十八年一│三三六二六│九支│││茄股份有限││月一日至九│││││公司││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義商普魯嘉│鐘錶及其零組件│八十九年十│六三七四九│十五支│││里股份有限│、天文航空用精│一月一日至│二││││公司│密時計、計時器│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