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11號
原告 王睿宏
被告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