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463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告 林金秋林椏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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