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寶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懋德華夏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