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戊○○
子○○壬○○○丙○○丁○○甲○○庚○○辛○○癸○○ 王綿貞
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丑○○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判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判之當事人為限。第三人不受該裁判之拘束,自無對於本院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餘地。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六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吳明鴻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