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