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3年度交易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李昆霖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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