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另於辯論終結後,復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認被告尚有裁判上一罪之其餘犯罪事實,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偵字第4582號移請併案審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22日下午3時整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