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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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郭建明 丁○○被告台雞店有限公司(即台雞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台雞店有限公司、甲○○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台雞店有限公司、甲○○公示送達民國93年8月5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3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5月31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