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源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玉敏┌───────────────────────────────────────────────────┐│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1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2,171,988元│AT0000000│93年10月8日│││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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