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94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王俊雄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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