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96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犯罪事實㈠倒數第2、
3行關於「計逃漏91年度稅款114,3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逃漏90年度稅款309,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犯罪事實㈠倒數第2、3行關於「計逃漏91年度稅款114,312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計逃漏90年度稅款309,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