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四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0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