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 孔素鶯
藍婉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仲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陳報送達代收人 張坤德 是否係聲請人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聲請狀載聲請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20萬元,且債務人現尚欠30萬元,是請分別陳明上開兩筆借款之各自剩餘之款項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