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鍾博仁 債務人 張怡恩
一、債務人鍾博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鍾博仁、債務人張怡恩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計息本金21085元│109年4月16日│8.75││├──┼────────┼────────┼────┼────┤│2│計息本金164657元│109年4月16日│10││├──┼────────┼────────┼────┼────┤│3│計息本金27658元│109年4月16日│10.75││├──┼────────┼────────┼────┼────┤│4│計息本金39778元│109年4月16日│10││├──┼────────┼────────┼────┼────┤│5│計息本金26174元│109年4月16日│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