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惠 上列聲請人與 許忠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二、如係請求票款,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81926)一紙,票載到期日為107年8月21日,發票日為108年2月21日,到期日早於發票日,故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請陳明係爭本票之提示日是否即為民國
108年2月21日?
三、如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聲請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或陳明是否將利息起算日更改為催告通知函達到債務人滿一個月之翌日,即「民國108年6月1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