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役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郭啓業
郭菀菱 郭安婷 郭曉佩 郭懿萱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告 施訓志
鄧惠明 蘇麗卿 郭香琳 龐慶彰 呂宜靜 郭黃梅燕 楊錦鐘 曾素珠 林文龍 林月琴 林文章 張秀美 黃燦棟 湯雪貞 陳秀敏 凌永健 許少鳳 楊菘盛 黃曉君 訴訟代理人 言秋萍 新竹縣○○市○○街○○○巷○○號5樓被告 柳昱嘉
傅郁婷 温誌翔温揚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塗銷不動產役權等事件,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20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適用法律尚有疑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莊仁杰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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