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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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明毅黃鍾明 債務人 羅暐棋
一、債務人黃明毅即黃鍾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明毅即黃鍾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羅暐棋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4,355,636元│109.2.15│1.68│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53,291元│109.3.15│1.68│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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