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威尼斯戀人」、「海豚灣戀人」、「王子變青蛙」、「嫂嫂十九歲」、「新娘十八歲」、「上錯花轎嫁對郎」、「豪傑春香」等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有發行、重製之著作財權,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非經各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於光碟,並予以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三樓住處,連續多次利用其所申請「c180201」之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前揭有著作權之盜版影音光碟的訊息,以每片盜版光碟片新臺幣(下同)四十元或一套二百元、二百五十元或三百五十元不等價金之價格,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以出價方式選購,待交易完成後,丙○○即提供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c180201@yahoo.com.tw」與客戶聯絡,且以其所有之新莊民安郵局代號七00、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供客戶匯款之用。後經不特定人上網出價選購後,並以上開電子郵件與丙○○聯絡,且告知寄送之姓名、聯絡地址及所購買之光碟、數量等項後,丙○○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將其先前自網路上購得之影音光碟,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光碟燒錄機等電腦週邊設備,連續多次擅自以對拷方式非法重製上開視聽著作於光碟。嗣經購買者將價金匯入丙○○前開郵局帳戶,丙○○獲悉後旋利用不知情之郵差將其侵害如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以郵寄方式散布予不特定之客戶,而連續多次售出不詳數量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光碟。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五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丙○○上開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丙○○所有且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威尼斯戀人」五片、「海豚灣戀人」五十七片、「王子變青蛙」七片、待寄包裹二個(其中受寄人「 胡嘉菁 」之包裹內有丙○○非法重製之「豪傑春香」影音光碟八片,另受寄人「 王美清 」之包裹內有丙○○非法重製之「嫂嫂十九歲」影音光碟十片、「新娘十八歲」影音光碟四片、「上錯花轎嫁對郎」三片)、供其重製上開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含燒錄機二台、電源線一條)、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預備供散布、重製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棉套四包、空白光碟二百片(詳如附表二所示)及供其自己觀賞之「仙劍奇俠傳」影音光碟五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林公司、 含鈺 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乙○○於警詢、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威尼斯戀人」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許可契約書各一份、檢視證明書二份、「海豚灣戀人」、「王子變青蛙」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重製授權合約書各二份、雅虎奇摩拍賣、使用者回應網頁資料、郵局代號七00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郵政存摺儲金簿、現場照片各一份在卷,復有被告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威尼斯戀人」五片、「海豚灣戀人」五十七片、「王子變青蛙」七片、受寄人「胡嘉菁」之待寄包裹內有被告非法重製之「豪傑春香」影音光碟八片、受寄人「王美清」之待寄包裹內有被告非法重製之「嫂嫂十九歲」影音光碟十片、「新娘十八歲」影音光碟四片、「上錯花轎嫁對郎」三片及其所有供重製上開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電腦主機一台(含燒錄機二台、電源線一條)、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預備供燒錄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棉套四包、空白光碟二百片扣案可資佐證。又附表一編號四至七所示之影音盜版光碟,雖因未據告訴致著作財產權人不詳,惟該等著作俱為近年在我國公開發行之知名韓劇電視影集之視聽創作,此為社會周知之事實,並為本院職務上所知,基於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之立法原則,及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
OAGREEMENT)」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一項、 伯恩 公約第三條等規定,堪認該等未據告訴之著作亦屬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無訛。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起訴書所犯法條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嫌一節,尚有未洽,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補充如上。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差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的行為,屬於間接正犯。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前之持有行為,為其散布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於同時地重製上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及散布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均係以一重製或散布行為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行為,各係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於上開時地非法重製、散布「嫂嫂十九歲」、「新娘十八歲」、「上錯花轎嫁對郎」、「豪傑春香」等影音光碟犯行部分,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究。至起訴書認被告亦有非法重製及上網販賣散布告訴人含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仙劍奇俠傳」(起訴書誤載「仙境奇俠」)盜版光碟一節,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辯稱扣案之「仙劍奇俠傳」光碟係伊購入要供自己觀賞的等語,且觀諸上述雅虎奇摩拍賣、使用者回應網頁資料,並無關於「仙劍奇俠傳」之拍賣資料,而卷內亦無被告非法重製或散布此部分光碟之證據可供佐證,被告上開所辯尚堪採信,而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亦據此陳明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仙劍奇俠傳」影音光碟部分予以減縮刪除,是本院認被告此部分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捨棄訴究,自無須再予裁判而為所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理由說明,併予指明。本院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稱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兼衡被告利用網際網路販賣盜版光碟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對被害人所生損害,暨被告犯後於偵查中賠償告訴人基林公司十萬元,並於審理中與告訴人含鈺公司達成和解,被告賠償該公司八萬元等情(見卷附之和解書二份),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盜版影音光碟「威尼斯戀人」五片、「海豚灣戀人」五十七片、「王子變青蛙」七片、受寄人「胡嘉菁」之待寄包裹內有盜版影音光碟「豪傑春香」八片、受寄人「王美清」之待寄包裹內有盜版影音光碟「嫂嫂十九歲」十片、「新娘十八歲」四片、「上錯花轎嫁對郎」三片,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重製、散布盜版光碟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仙劍奇俠傳」光碟五片,因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四至六扣案包裹二個(扣除上開光碟)、電腦主機一台(含燒錄機二台、電源線一條)、數據機一台(含電源線一條),係被告所有供其重製上開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扣案之棉套四包、空白光碟二百片,係被告所有供其預備重製、散布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
一威尼斯戀人基林企業有限公司
二海豚灣戀人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三王子變青蛙同上
四嫂嫂十九歲不詳
五新娘十八歲不詳
六上錯花轎嫁對郎不詳
七豪傑春香不詳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
一威尼斯戀人
之影音光碟五片供重製、散
布所用之物。
二海豚灣戀人
之影音光碟五十七片同上
三王子變青蛙
之影音光碟七片同上
四待寄包裹二個同上
(其中受寄人「胡嘉菁」之包裹內有「豪傑春香」影音光碟八片;受寄人「王美清」之包裹內「嫂嫂十九歲」影音光碟十片、「新娘十八歲」影音光碟四片、「上錯花轎嫁錯郎」影音光碟三片)
五電腦主機一台同上
(內含燒錄機二台、電源線一條)
六數據機一台同上
(內含電源線一條)
七棉套四包預備供散布所用之物。
八空白光碟二百片預備供重製
或散布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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