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1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係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95年9月25日23時30分許,與友人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六家七街口附近之工地福利社內飲酒、聊天,適為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執勤警員 周貴忠 、 陳海光 、 陳永喜 ,及新竹縣警察局保安隊執勤警員 曾志明 、 楊建勳 等人發覺可疑而向前盤查,詎甲○○與乙○○因心生不滿,均明知上開警員正依法執行職務,竟仍分別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23時55分許,在上址,甲○○以「你是左眼、右眼加屁眼在看我們在做什麼嗎?」穢語,乙○○則以「操你媽」穢語,對於上開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二、證據:
㈠、被告甲○○、乙○○於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40頁)。
㈡、證人 林合豐 之證述(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
㈢、警員周貴忠之報告(偵卷第19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