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7號
100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家興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罰金新臺幣陸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官家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官家興被判處有期徒刑部分(100年度聲字第697號)及科處罰金刑部分(100年度聲字第698號),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上開聲請均為正當,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第42條第3項,合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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