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 王順鋒 上列聲請人因民國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戒治期間,妻子發生重大車禍病危,懇請准予具保返家妥適安排妻子生活後再行入監服行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0四號裁定參照)。
三、聲請人即被告王順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五月十一日以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0六號案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復經最高法院於同年七月十四日以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五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同年八月一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已非審判中羈押之問題,自無對本院先前羈押之裁定,請求本院救濟之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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