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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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趙憲生
被   告  林彥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湖交簡字第6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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