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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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輝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輝松於101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1年5月23日起至103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20日止累計11,134元未給付,其中9,661元為本金、1,089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梨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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