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林阿葱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吳春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對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更正前│更正後│├─┼─────────────┼───────────────┤│1│當事人姓名欄:第一行「原告│「原告林阿葱」│││ 林阿蔥 」││├─┼─────────────┼───────────────┤│2│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原告│「原告林阿葱」│││林阿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