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正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羈押後,又裁定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限將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而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猶存,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