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8號被告丙○○○
己○○戊○○丁○○乙○○甲○○上訴人與庚○○間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9,230元,應繳裁判費為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