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柯彩燕法官毛妍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