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1份(應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1份(應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