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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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壹點參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鴻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然其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健康,尚未侵害他人之權益,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被告陳鴻子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鴻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0月10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0月11日17時54分,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因另案通緝而為警逮捕後,並當場扣得毒品器具(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l.355公克、檢驗後淨重1.345公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鴻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鴻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編號:107R22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7R22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56742號)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檢察官林仲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鍾幸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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