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 年度 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謝忠
謝嘉榮 謝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相對人謝嘉榮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謝忠
、謝嘉榮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7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嘉榮於99年7月23日邀同相對人謝忠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9年7月23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以每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謝嘉榮僅還款至107年7月10日,其後即違約未再還款,尚欠本金1,189,4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相對人應立即清償全部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同意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50-1│745.00│4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250-25│170.00│全部│├──┴───┴────┴───┴───┴────┴────┤│所有權人:謝忠。│└─────────────────────────────┘┌─────────────────────────────────────────┐│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8│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3層樓房│86│92│65│24│平│加強│5.│平│全部│││6│安東里8鄰安│豆區安業│加強磚造│.1│.3│.5│4.│方│磚造│68│方│││││業117之3號│段250-25│、鋼鐵造│2│8│6│06│公│、鋼││公││││││地號││││││尺│鐵造││尺││├──┴─┴──────┴────┴────┴─┴─┴─┴─┴─┴──┴─┴─┴──┤│所有權人:謝榮宗、 謝嘉榮公 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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