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楊逸楷 被告 林哲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哲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逸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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