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性侵害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6條,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同法第4條第1項、第2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應以「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被告,原告起訴狀卻誤載「臺中市政府」,顯有誤載,應予更正。
三、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更正或補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