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4號原告VietnamWaytexInternational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謝忠栗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林羿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lwaysFirstIndustrialEnt.CO.,Lt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萬2,768.13元本息,依起訴時即民國111年8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30.24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0,672元(計算式:112,768.13×30.245=3,410,67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