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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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 劉晁瑞 被告 徐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4960元【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復本件系爭房屋即臺中市○○區○○路00巷0000號房屋之稅籍紀錄表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