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林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起訴之程式及要件不合。又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逾期未補正或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