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林秋田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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