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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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等文件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已協商成立之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