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1.原台東區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併入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債權餘額資料。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4.債務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供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5.勞保、公保或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7.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