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5月14日向臺灣臺北第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清算,並於同年7月7日移轉於本院,經審酌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2│聲請人表示受有臺北縣政府身障補助金,請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在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3│?請提出還款之證明或紀錄。前開支付協商方案之金額│││由何而來?何時毀諾?│├──┼────────────────────────┤│4│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5│請提出聲請人近五年的勞工保險資料。│├──┼────────────────────────┤│6│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到院。│├──┼────────────────────────┤│7│表列每月必要費用的明細,並附相關證明。│├──┼────────────────────────┤│8│提出聲請人最近二年的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9│聲請人現在是否受有強制執行案件或訴訟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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