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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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楊蕙菱
號5樓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各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素勤附件:
一、協商成立後迄提出本件聲請時,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註明未繼續履行之時間及原因)。
二、是否有擔保及優先債權?如有,優先債權數額、債權人姓名及順位?
三、華南銀行是否為債權人及其債權金額?
四、配偶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五、勞、健保資料及投保金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