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85號原告甲○○被告乙○○○即NG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下述起訴狀、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譯文(應翻譯為越南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時,始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二、檢附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件。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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