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3號
107年度訴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清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6號、第157號、第158號、第159號、第160號、第16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 延展 至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受命法官住院檢查身體,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之訴訟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