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 鍾湖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通知發票人止付之存證信函、回執,及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資料到院),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